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永县X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瑶族,该联社(略)负责人,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左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居民,住(略)***路***号。

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左某已还清在原告处的贷款本息为由,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莫海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龙小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