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圣满(一般代理),湖南兴沅(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戴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