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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时间:2005-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1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X号。

负责人: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佳,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邬海龙,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职员。

原审被告:陆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X村。

上诉人陆某甲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原审被告陆某乙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某甲于2005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陆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7元减半收取为2488。5元,由上诉人陆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代理审判员马向征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欧阳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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