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道县X镇xx村X组。
被告陈某(陈某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道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受理原告周某乙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乙负担。
审判员曾健辉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