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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乙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道县X镇xx村X组。

被告陈某(陈某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道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受理原告周某乙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乙负担。

审判员曾健辉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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