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市万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时某甲,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万家百货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时某乙,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平顶山市万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万家百货公司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2004)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平顶山市万鑫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8日作出(2005)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顶山市万鑫商贸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
新华区人民法院(2004)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新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杨国山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