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道县X镇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王勇军,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道县X镇xx村X组。
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胡某乙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乙于2012年1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胡某乙负担。
审判员曾智辉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