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本省榆林市子洲县X区云顶园小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韩城市X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本市X村民,现住韩城市X区家属楼X号X单元X楼,
上诉人王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韩城市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郭xx、被上诉人马xx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xx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2010年10月12日,被告郭xx就自已所在公司的账务与被告王某核对中,双方产生争议,被告王某从被告郭xx处强行开走现代牌圣达菲越野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x,至今未予返还。该车系原告马xx所有,被告郭xx向原告马xx借用。上述事实,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相佐,且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应予认定。
原审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某、破坏。被告郭xx借用原告马xx的车辆,即应妥善管理,其在借用车辆期间为他人非法扣押,原告要求被告郭水军归还原车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王某因账务事宜对原告马xx的车辆非法扣押,侵害了原告马xx的所有权,依法亦应予返还。原告马xx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因不能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