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X,女
委托代理人何XX,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与被告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以其与被告钟XX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X负担。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珍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