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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恒欣房地产有限公司、杨某与朱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恒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杨某,女,35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某,男,48岁。

申请再审人常德市恒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欣公司)、杨某因与被申请人朱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恒欣公司以“其申请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要求”、杨某以“本人已和对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对此案申请再审没有必要”为由,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恒欣公司、杨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欣公司、杨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侯克山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姚敦贵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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