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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45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62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男,3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男,34岁。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区X路X号(光大国际金融中心)。

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临澧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黄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克山

审判员李某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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