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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卫东、李某乙、被上诉人李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立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常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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