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彭某,男,62岁。
委托代理人彭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蔡某,男,53岁。
一审被告钱某某,男,50岁。
一审被告湖南某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常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
申请再审人彭某因与被申请人蔡某、一审被告钱某某、湖南某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彭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