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东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胜利油田管理局运输总公司,驻所地:东营市X路X号。
代理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恒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运输公司合同科科长,住(略)。
被告胜利油田盛运实业公司,驻所地:东营市X路。
法定代表人商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省故城县复合材料制品厂,驻所地:河北省故城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谷辽海,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伟桥,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胜利油田管理局运输总公司诉胜利油田盛运实业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石油管理运输总公司于200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已与胜利油田盛运实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我院申请撤诉,应予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油田管理局运输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5元,减半收取53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爱群
审判员温刚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OO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