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嘉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少勇,江苏拙正(略)事务所(略)。
被告罗马瓷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被告黄某乙。
在本院审理原告苏州嘉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马瓷砖有限公司、黄某乙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7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嘉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马瓷砖有限公司、黄某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苏州嘉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汪洋
书记员姜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