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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李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45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29岁。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英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男,59岁。

上诉人朱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李某与被上诉人杜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某、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李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朱某、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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