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45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29岁。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英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男,59岁。
上诉人朱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李某与被上诉人杜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某、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李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朱某、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