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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谭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某常德市X区。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某,男,2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男,69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50岁。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谭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不服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向上诉人发出上诉费用催交通知,要求在同月29日前预交上诉受理费。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常春

代理审判员卜玉苹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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