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绥芬河市同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X村X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家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东方家园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