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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与杨某丁、杨某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戊,男,其他具体情况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X区深国投广场X号写字楼X楼。

负责人:陶某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杨某丁、杨某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乙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依法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杨某乙负担。

审判长涂克

人民陪审员杨某良

人民陪审员姚茂然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陆望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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