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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泌阳县建筑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泌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泌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泌阳县X路北侧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某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泌阳县X路东段。

负责人李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明生,河南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泌阳县建筑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泌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泌阳县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新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泌阳县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泌阳县建筑公司诉称,2004年原告单位承建被告单位集资住宅楼,建筑工程价款为人民币(略)元。工程于2005年12月31日交工验收。但时至今日被告单位尚欠工程款109185元。经原告单位数次追要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为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工程款109185元及利息。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泌阳县分公司辩称,1、我们不欠原告的工程款。2、原告承建的家属楼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应予以维修。3、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30日,原告与当时的河南某通信公司泌阳县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河南某通信公司泌阳县分公司,承包人泌阳县建筑公司。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泌阳县通信公司集资住宅楼,合同工期:240天;质量标准优良工程;合同价款(略)元;…原告单位加盖了公章,法定代表人徐某签字,河南某通信公司泌阳县分公司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2004年12月2日原告又与河南某通信公司泌阳县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外窗由单层玻璃变更为双层玻璃,每平方米窗增加35元。关于双层玻璃面积,当时的安装人李某证明双层玻璃面积为839平方米,价款为29365元。工程结束后,2005年12月31日进行了交工验收,此时河南某通信公司泌阳县分公司名称已经变更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泌阳县分公司在交工验收证书上加盖了公章,其意见是:经验收符合设计标准,同意交付使用。工程交付后,截止2007年年底原告共收到工程款(略)元.2008年5月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泌阳县分公司的名称变更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泌阳县分公司,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原告将此案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原河南某通信公司泌阳县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经过验收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下欠原告的工程款。被告下欠原告的工程款为:(略)+29365-(略)=109185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由于合同没有约定,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泌阳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十万零九千一百八十五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

审判长罗强

审判员禹晓晴

审判员王国林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胡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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