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某泌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抢劫罪罪、盗窃爆炸物罪,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爆炸物:1989年5月2日,谭某某与谭某忠预谋盗窃条山铁矿的雷管卖钱。次日晚上,谭某忠又纠集了陈相甫,与谭某某一起携带耙齿、麻袋作案工具,骑自行车到信阳钢厂条山铁矿雷管库,将门撬开后盗出雷管十箱,共计5万支。案发后,追回雷管46271支,下余3729支被销赃后流入社会。
(二)、抢劫:1、1986年7月15日晚上,谭某某伙同谭某成、张某、冯某林(三人均已判刑)到泌阳县X村西“411”公路边开的个体商店,以买酒为名骗开门后用绳子将华某捆在床上,抢走香烟、酒等物品,共计价值500余元。
2、1989年11月27日晚,经预谋,谭某某伙同谭某忠、谭某成、陈相甫(已判刑)携带钳子、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将同村村民谭某俭家的窗户钢筋拉弯,蒙面进入屋内,谭某某、谭某成、陈相甫分别按着谭某俭及其妻子的脖子和腿,谭某忠找钱。因听到外边有人问谭某俭,谭某忠、谭某某、谭某成、陈相甫仓皇逃走。结果抢走现金15元,并致谭某俭及其妻子身上多处受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记录、被害人华某、谭某俭及其妻子商小俭的陈述、条山铁矿证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同案犯谭某成、张某、冯某林、谭某忠、陈相甫的供述、伤情检验报告书、提取笔录、失主领条、泌阳县公安局高邑派出所关于谭某某的投案证明、户籍证明、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1990)驻中法刑判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本院(1992)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大量爆炸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谭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谭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谭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照1979年《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2日至2026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邢东伟
审判员侯平坡
审判员乔景保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