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略)事务所(略)。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局长。
原告邓某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民政行政批准一案,于2010年10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其批准郭守田享受五保待遇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该行政行为本局从未作出过,该事实根本不存在。审理中,本院要求原告对此举证,原告亦提供不出被诉的事实根据,故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接到判决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顺风
审判员廖慧
人民陪审员王月梅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