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案外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权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任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州市X区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任某与徐州市X区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陈某不服,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某,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文武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