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丁。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河南某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息县富民植物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上诉人刘某丙因与被某诉人河南某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某诉人息县富民植物油脂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某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宋某涛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