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某诉被告蒙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蒙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日进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进行了调解。原告张某、被告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1月24日自愿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下婚生子蒙某承。婚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打架。双方于2004年开始分居。因此夫妻感情已破裂,特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婚生子蒙某承从出生到现在的抚养费x元和因被告的过错而补偿的费用x元。

被告蒙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子蒙某承由原告抚养,我每个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并同意支付婚生子从出生到现在的抚养费x元和过错补偿给原告x元,共计x元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蒙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蒙某承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从2011年5月开始计算),直至蒙某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被告蒙某有行使探望婚生子蒙某承的权利,原告张某有协助的义务;

四、被告蒙某同意补偿原告张某x元(其中:补偿婚生子蒙某承从出生到现在的抚养费x元,因被告的过错而给原告的补偿费x元),被告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x元,直至付清x元止;

五、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日进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青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