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胡某乙依照本院作出生效的(2011)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林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1)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邝馨华
审判员彭坚
审判员钟健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石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