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X
上诉人邓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零陵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邓XX与被上诉人蒋X自愿离婚;
二、上诉人邓XX自愿给付被上诉人蒋X人民币30,000元,此款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给付,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一审案件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案件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邓XX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张益民
审判员魏蓉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