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社理事长。
被告伍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冯某某,男,侗族,农民,住(略)。
本院2011年7月22日受理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伍某某、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伍某某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6.00元,减半收取763.00元,由原告通道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长吴家林
审判员邹子成
人民陪审员吴杨某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