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
被告唐某,男。
原告范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范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某以自愿与被告唐某庭外协商解决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何波纲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