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辉
上诉人唐X华、刘某乙与被上诉人张X辉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1)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X华、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定宏、唐建玉,被上诉人张X辉的委托代理人唐守松、胡某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唐X华、刘某乙自愿给付被上诉人张X辉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元,此款当庭一次付清(已当庭付清);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次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次纠纷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主张权利;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张X辉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唐X华、刘某乙负担。
四、以上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乙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