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
原审第三人唐XX
上诉人蒋XX与被上诉人周X、周XX、李X、周X、蒋X金、王X,原审第三人唐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XX及委托代理人刘XX、蒋XX,被上诉人周X、周XX、李X、周X、蒋X金、王X的委托代理人唐永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唐XX经传票传唤(传票邮至其住所地)未予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某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某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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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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