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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汉寿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如意,湖南某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益阳市人,住湖南某益阳市X村X村X组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10年6月3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13日婚生男孩刘某乐。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感情不和,双方自2010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刘某乐由原告郑某抚养至1周某,后由被告刘XX抚养至18周某,各自承担小孩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双方互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和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郑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学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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