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与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等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申请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就赔偿损失一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现查明:被申请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X村财务服务中心之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X村财务服务中心在金融机构存款193244元予以扣划(已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