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伊斯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办雁环中段简王井村东。
法定代表人胡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存款268532.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魏华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