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童xx,
法定代理人丁xx,
被申请人童xx,
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09)长执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被申请人主动给被申请人1200元,且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了案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09)长民初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O一二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王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