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xx,
法定代理人何xx,
被申请人孙xx,
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被申请人主动履行给付申请人18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1)长民初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O一二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王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