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
负责人田x,该组组长。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皇子坡三组及皇子坡村委会征地款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扣划,申请人已于2012年2月14日足额领取了执行案款18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