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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皇子坡三组及皇子坡村委会征地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

负责人田x,该组组长。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皇子坡三组及皇子坡村委会征地款一案过程中,经查询、扣划,申请人已于2012年2月14日足额领取了执行案款18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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