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乙(冯某乙),,农民。
被执行人陈xx,
本院在执行冯某乙与陈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xx家庭成员张xx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张xx作为家庭成员,应对陈xx因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陈xx家庭成员张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4.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