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冯某乙与陈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冯某乙(冯某乙),,农民。

被执行人陈xx,

本院在执行冯某乙与陈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xx家庭成员张xx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张xx作为家庭成员,应对陈xx因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陈xx家庭成员张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4.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