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系原告的外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受理了原告符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曾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炽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4日婚生男孩曾某阳。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了较深的矛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符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二、原告符某与被告曾某的婚生男孩曾某阳由被告抚养至18周某,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有探望曾某阳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符某自愿负担;
四、其他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炽兵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