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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甲、李某乙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略),系李某甲之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0年5月21日前,按照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车牌号为豫x号奇瑞牌越野吉普车归被执行人李某甲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李某甲所有的奇瑞牌SQR7越野吉普汽车一辆(车牌号豫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国河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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