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彩礼8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全义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