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无业,现住(略)。
被告汤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汤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某克
审判员高锐
人民陪审员杨湘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宋美莲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