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66岁,汉族,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5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男,43岁,汉族,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丁,男,39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戊,男,39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己,男,28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庚,女,36岁,汉族,村民。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07)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张某甲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进行送达,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