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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诉曹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邢某。

被告曹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邢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于1994年1月14日结婚,同年生一女曹XX,现已成年。X年X月X日生一子曹XX。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过要求离婚,但撤诉后仍然不能共同生活。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随被告生活,儿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由原告居住使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邢某与被告曹XX自愿离婚。

2、婚生子曹XX随被告曹宏生活并由其抚养,邢某华有探视曹XX的权利,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3、原告邢某华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抵作孩子的抚养费;邢某的个人生活用品、衣物及电脑一台由其自行带走;被告曹宏另外补偿邢某人民币8000元。

4、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文科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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