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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1999年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X。双方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多年来关系无法改善,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2、婚生女王X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有探视王X的权利,探视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双休日。

3、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王某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某科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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