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梁XX,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孙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于2010年2月1日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王XX。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两地分居较多,致使矛盾无法缓和,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各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孙某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2、婚生女王XX随被告王XX生活并由其抚养,原告王XX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00元,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孙某有探视王XX的权利,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3、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跃进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