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纪国,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纪国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纪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申纪国伙同蒋贵平(绰号贼老二)、李健(绰号铁蛋)、“老盘山”(三人均另案处理)四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晋x号黑色轿车从山西省阳泉出发,行驶至太谷县服务区时,由申纪国接应,蒋贵平、李健、“老盘山”下车盗窃赵某某停在服务区内的晋x号黑色别克轿车上黑色鳄鱼卡帝乐男式挎包一个、三星W579手机电池一个及手机座式、线式充电器各一个、飞利浦双头充电式刮胡刀一个、雅芳美白系列化妆品一套。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1863元。
2009年12月18日夜,被告人申纪国、蒋贵平、李健、“老盘山”四人入住渑池县,12月19日,四人驾驶晋x黑色轿车多次到渑池县高速服务区内准备实施盗窃,因未发现目标而未遂,当日19时许,由申纪国接应,其他三人下车盗窃王某某停在该服务区北区内的红色解放牌半挂牵引车驾驶室内现金100元,三人在返车途中被保安发现后逃跑,申纪国被保安抓获后扭送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纪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及赵某某报案材料,证人黄某乙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申纪国辨认同案犯的笔录及照片,渑池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警四中队茹联春、孙书庆情况说明、申纪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纪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63元,数额较大,且系流窜作案,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纪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0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张绍云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