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X号
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X区湖南农业大学滨湖小区安置房X栋X房。
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20元,本院收取221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管奕锋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欧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