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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与被告毛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男,49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向智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毛某,男,5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毛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2年1月1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李德新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童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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