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负担。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