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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地产集团、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瑛,邓州市司法局湍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地产集团,住所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住所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聂建杰,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X区X街X号院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聂建杰,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某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地产集团、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亚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郝某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郝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魏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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